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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双十条”: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关闭活禽交易市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2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和《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1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十条措施

一、全面排查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花鸟鱼虫市场、宠物交易市场等从事和可能从事动物(宠物)交易的经营户,摸清底数,加强宣传,严禁以任何形式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检查督促农(集)贸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禁售措施,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教育、管理。禁止市场开办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

三、严格监督餐饮单位不经营野生动物,加强对餐饮单位是否存在采购、存储、加工、销售野生动物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对以经营野味为特色的餐饮店、农家乐进行持续巡查检查,严厉打击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督促集体用餐单位不采购、不馈赠、不接收、不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严密监测各类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网络交易服务活动。

五、开展广告监测,严厉打击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经营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

六、配合林草部门封控隔离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督促饲养繁育场所经营者在防控期间做到不售卖饲养繁育的野生动物。严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外销售和转运贩卖。

七、充分发挥12315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违反禁售规定问题线索,应当立即核实,同时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八、发现有违反禁止交易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应依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肃从重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九、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防治疫病知识宣传,帮助消费者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

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职责做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


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十条措施

一、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关闭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和农(集)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点),停止市场活禽交易和宰杀。建立关闭活禽交易工作台账,并按要求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积极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工作。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向市场经营户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

三、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市场清洁消毒和垃圾污水处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积极开展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教育引导,广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知识,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关停活禽交易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制度,对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类产品,一律禁止上市交易,确保畜禽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六、严格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畜禽肉类食品要烧熟煮透,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

七、加强上市商品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市场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物价稳定。

八、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对涉及违反关停活禽交易、宰杀等防控措施的投诉举报,要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对不执行关闭活禽交易市场措施,或者关闭后又经营的,可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配合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对市场巡查检查中发现的肉蛋奶、米面油、蔬菜水果等食品供应短缺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主动配合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推进活禽经营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落实活禽经营市场休市制度。疫情防控结束后,各地要根据原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禽类疫情高发期,严格执行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加快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来源:云南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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