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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意见的通告 (第15号)

作者:  来源:石林发布  发布时间:2020-02-21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意见的通告

(第15号)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指示精神,把疫情防控工作从全面防控向精准防控、重点防控转变,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第10号)和《昆明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措施的通告》(昆应疫指〔2020〕38号)中关于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到疫情发生前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结合我县疫情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防输入风险

(一)对湖北省内已实施交通管控地区的拟入石林人员,一律劝返。

(二)对湖北省内未实施交通管控地区的拟入石林人员,在石林有工作单位或有固定居所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在石林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所的一律劝返。

(三)来自其他疫情高风险地区的拟入石林人员,须填写《个人健康申报表》,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14天。居家隔离的要自觉接受社区管理。

二、放开部分管控

(一)除石林火车站、高铁西站堵卡检测点外,取消全县县、乡、村各堵卡检测点,保证交通畅通。

(二)全面复工复产,企业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防控物资到位、防疫措施到位、人员管控到位的前提下即可自行复工,不再审批、备案。

(三)全面开放经营场所。在做好个人防护、场所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全面开放。

(四)全面取消居民小区(村组)封闭式管理。恢复居民小区(村组)外来人员和车辆通行。

(五)规范文体旅游活动。在做好个人防护、场所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对室外的旅游景区、城市公园、室外文化体育设施恢复开放。在有效控制人群聚集前提下,人员密集型、空间密闭型文化体育旅游活动有序开放。

(六)在做好个人防护、场所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恢复公交班线及其它客运。

(七)恢复建材、家具市场;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服务事项;银行、保险网点人工营业及其它人工接待服务点;各类医疗健康服务项目。

三、做好相关防控

(一)继续组织实施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工作,摸排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来石、返石人员情况,对社区(村)、楼栋(自然村)、家庭进行全覆盖,并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厂矿、工地等重点部位的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防控隐患线索,对排查到的来石、返石人员严格按分类管理,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二)开展健康教育。村(社区)通过微信、短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将疾病防治等健康知识普及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督促公共场所进行清洁和通风;做好家庭开窗通风,日常清洁,个人自我保健防护。

(三)加强环境治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境卫生整治,严格对社区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改善环境卫生状况,特别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环境整治和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监管,把环境卫生整治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社区(村)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治,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病媒生物防治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四)规范重点场所防控。在全县范围内使用“云南抗疫情”微信小程序扫码登记。重点针对人员流动性大、相对不固定的公共场所。对住宅小区、学校、办公场所等,可自愿扫码,不作硬性要求。

(五)做好医学监测。医疗机构继续落实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管理,对所有发热和咳嗽病人及时进行排查。保留杏林大观园康养中心集中隔离观察点。

(六)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按照省、市对我县风险评估,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另行通告。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石林彝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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