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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宣傳、貫徹《昆明市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作者:陳波  來源: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  發布時間:2008-06-24

自2006年12月1日頒布、施行《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來,對石林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礎上2008年2月2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了《昆明市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2008年3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2008年5月8日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石林景區工作人員在景區門口向廣大遊客宣傳、發放《條例》

宣傳車在景區門口滾動播放《條例)錄音進行宣傳 

為保障《昆明市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的施行,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與時俱進地做好石林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利用工作,推進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利用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合理利用石林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於2008年6月20日針對石林景區中外遊客,旅行社導遊,駐景區各單位,經營戶,農工商公司的廣大干部、群眾等為重點宣傳對象宣傳《昆明市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在景區大門口設立宣傳展台發放宣傳材料,宣傳車在石林景區、石林岔路口流動播放《條例》錄音。一天的活動,共發放《條例》550本、宣傳畫850份。
通過這次《條例》宣傳活動,對景區遊客、景區個體戶及本地居民提高自覺保護石林資源起到了很好的宣傳效果。

向景區照相人員宣傳

向景區商販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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