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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區條例》將於2006年12月1日施行

作者:  來源: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  發布時間:2006-11-12

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國務院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發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暫行條例》對加強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着我國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暫行條例》已經不能適應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需要,實踐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在總結風景名勝區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對《暫行條例》進行修訂。已修訂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經2006年9月6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52條,對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划、保護、利用和管理等內容作了具體的規定,要求嚴格規划,加強保護,加重處罰,較現行的《風景名勝區暫行條例》更加具體、嚴格,並有實際可操作性,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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