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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文玲 來源: 發布時間:2007-08-28
縣政府討論通過《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近日將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8月28日,石林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舉行第十七次常務會,討論並通過了《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最后修改,將於近日上報市政府並按規定程序逐級審批。
《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高度重視下,通過縣修訂領導小組3個多月的辛勤工作,形成了徵求意見稿。7月份,石林縣委、縣政府兩次邀請省、市有關部門領導和專家對《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徵求意見和分析論證,初步形成了送審稿。8月15日,縣委常委擴大會議對送審稿作專題討論並通過;8月24日,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送審稿作了審議。目前,《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已基本成熟。送審稿分六章48條,按照“先規划、后保護”的原則,將“規划”章調到“保護”章前面,強化了規划的剛性要求;弱化了“建設”的提法,刪除了“建設”一章,將有關建設的內容分散到保護和管理等章節中。與原《條例》相比,送審稿刪除一章、減少一條,並對各章各條都作了修改、調整,共刪除了21條,新增了20條,內容更為全面具體。
會上,石林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段增華對《石林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作說明,尤其對《條例》的名稱、章節划分、執法主體、分級保護、法律責任等問題作了具體說明。與會人員在討論中一致通過送審稿並按時上報審批,同時對章節中部份文字表述提出修改意見。
主持會議的縣人民政府縣長李忠德指出,《條例》的制訂關鍵在於實施,下步待《條例》通過批准后,縣政府將根據《條例》制訂一些相關的補充規定,更好地貫徹、實施好《條例》,並要求縣修訂領導小組按照與會人員提出的部份文字修改意見,對送審稿進行完善、補充,使文字表述更加准確,於9月15日按時前上報審批。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參加會議;縣委副書記裴演兵,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縣旅遊局局長李正平,縣人大副主任朱玉和,縣政協常務副主席黃桂芳、副主席蘇雲波等領導到會指導;縣旅遊局、司法局、縣政府法制辦主要領導及縣人大法工委主任、縣政府辦副主任列席會議。(石林縣公眾信息網)